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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是全球研究非营利组织非常著名的学者之一,他用“全球结社革命”来形容各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发展态势。曾经让西方国家无比自豪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福利政策并没有解决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人们懒惰的性情;而看似以“自由、平等”著称的完全市场经济却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富人更富、穷者恒穷的局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会加剧。就是在这样“国家危机、市场失灵”的惊醒中,人们意识到公民自身伟大力量的存在,非营利组织就这样应运而生。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才渐成规模,而被大家广泛关注还是源于2008年的“汶川地震”,这之后全国发生的较大的自然灾害的地区,总有非营利组织的身影或者通过非营利组织作为平台,成为普通民众向灾区捐款捐物的渠道。通过具体事例,非营利组织应对灾难和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提升公民互助意识的推动力都显现出来,其实,非营利组织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吸收就业人口方面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这一切都说明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社会进步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非营利组织作为以“非营利事业”为己任的民间社团,其进一步的发展更加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扶持。税收作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可以极大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但是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即是希望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制度;同时对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形成一个良好的有效管理方式。纵观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主要由一系列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主体。如商品税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产税方面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并且规定较为散乱,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专门法律层面的规定。并且在立法过程中,透明度较低,缺少群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一些行政法规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出台,其科学性和民主性都值得怀疑。就现行的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看,以是否登记作为享受政府相关福利政策的唯一根据,大量民间“草根”组织都被排除在外,这不仅造成了散落各地的由民众自发组成的小型非营利组织因为规模有限而不能到民政部登记的现状,而且也使得这些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都受到极大的制约。缺少政府统一管理、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覆盖,大量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在提出我国这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后,本文接下来即是要解决问题。通过对国外一些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完善的国家进行对比,具体提出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就法律规定而言,首先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透明度,有关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行政法规都要由法律进行统一规定,上升到由真正的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的层面,提高法律位阶。对于涉及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拓展普通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立法的过程真正公开透明;其次在内容方面要遵循税收平等原则,对非营利组织要一视同仁,放弃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征税,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就管理制度而言,在管理机关之间要做好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主要行政机关,其掌握的各种资料要和税务机关互通有无,使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能够得到高效的行政服务;在管理机关和非营利组织之间要放弃以是否登记作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公众知晓资金流向的透明度,以严厉的审计制度作为途径,而非以登记作为监管的目标。登记之后万事大吉的松散制度反而会增加民众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不信任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