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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之势,2013全年有接近20位国企老总被停职或调查,而在过去的2014年有多达70余国企高管落马,包括众多上市高管。虽然各执法部门加大了对违法高管的刑事处罚力度,但高管犯罪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高管职务犯罪似乎已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顽疾。
上市企业作为经济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微观基础,其高管犯罪不仅危害上市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动摇我国经济社会的根基,而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高管一旦涉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见,上市高管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泛,影响程度也较为深远。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必须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随着犯罪事件的不断曝光,由犯罪所引发的危害性亦逐步被人们所认知,高管犯罪已成为司法、经济学界的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但通过文献回顾发现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高管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定性描述,对引发高管犯罪的机理进行深入剖析的较少,而从公司治理视角出发对产权性质不同的上市企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还是空白。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现有高管犯罪研究文献进行回顾与梳理,再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从企业治理的视角出发,选择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管的年龄、学历、任职期限等变量,采用实证分析中的逻辑回归方法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管犯罪的关键影响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在产权不同的上市企业中对高管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的研究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从2013年到2014年这两年间有近200名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交易、受贿、回扣等多种形式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为个人牟利;其次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和梳理,介绍上市高管犯罪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归纳出本章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为相关概念及理论。本章第一节首先是对高管和高管犯罪进行定义,高管主要指企业的一把手,即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包括他们之外的其他职位。高管犯罪主要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了自己或者代表方的利用所做的会侵害公司或股东的违法行为。第二节则主要介绍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代理关系下所产生的代理问题,进而分析代理问题下上市高管犯罪的可能性,不管是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下,都有动机和机会实施违法行为。第三节主要介绍公司治理下的高管犯罪,包括为何我们必须研究公司治理下的高管犯罪以及高管犯罪的特性与类型。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高管犯罪是指狭义的公司治理犯罪,不包括高管对企业外部相关利益者所做出的侵害行为。
第三章为上市高管犯罪现状分析。首先对上市高管犯罪总体情况进行介绍,再分国有上市企业和民营上市企业,依次对涉案高管罪名、涉案公司数量和比率、所属省份以及犯罪高管的人文特征,包括年龄,学历、职位等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对涉案罪名的统计,狭义的公司治理犯罪占到92.55%,说明不管是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和民营控股上市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由代理风险所引发的高管职务犯罪问题,而通过对高管特征的统计发现,涉案高管犯罪呈年轻化、高学历趋势,高管的年龄和学历可能与高管犯罪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所以将在实证部分将年龄和学历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其中。
第四章为公司治理因素与高管犯罪关系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研究假设及相关依据,即关于公司治理因素与高管犯罪的关系的假设,根据前文的分析,主要选取的变量主要有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四个变量,为防止高管个人特征对结论的影响,我们选择高管年龄、学历、任职期限三个作为控制变量。然后还介绍了相关变量的来源、含义,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对研究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最后则建立二元logisic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并总结实证结论。
第五章主要是针对上章实证所得到的结论提出相应的防范上市高管犯罪的建议。要根治高管犯罪行为,不仅仅从法律角度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措施。第六章则是根据本来的研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根据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股权集中度对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具有正向影响,对于民营企业影响不显著;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独立董事的比例对高管犯罪都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了独立董事在防范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方面是治理失效的;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高管任职期限两个变量对高管犯罪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任职期限越长的情况下高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④审计委员会对民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国企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民企中是治理有效的,而在国企是治理失效的;⑤无论是在国企还是在民企,高管学历对高管犯罪都没有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年龄在国企中对高管犯罪行为有负向解释作用,而在民企中却没有变现出显著的相关性。
根据实证的结果,我们从股权结构、独立董事比例和两职兼任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①继续深化股权分置改革、优化股权结构;②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分任制度;③改善两会的治理效能;④完善上市公司高管选拔机制,注重外部人才引进;⑤增强社会各界的监督职能;⑥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
本文的研究说明,在高管犯罪治理问题上,提高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固然重要,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本研究深化和拓展了对企业高管犯罪的理论任职,从而为有效防范企业高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借鉴和经验证据。
上市企业作为经济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微观基础,其高管犯罪不仅危害上市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动摇我国经济社会的根基,而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高管一旦涉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由此可见,上市高管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泛,影响程度也较为深远。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必须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随着犯罪事件的不断曝光,由犯罪所引发的危害性亦逐步被人们所认知,高管犯罪已成为司法、经济学界的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但通过文献回顾发现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高管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定性描述,对引发高管犯罪的机理进行深入剖析的较少,而从公司治理视角出发对产权性质不同的上市企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还是空白。
基于此,本文尝试对现有高管犯罪研究文献进行回顾与梳理,再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从企业治理的视角出发,选择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管的年龄、学历、任职期限等变量,采用实证分析中的逻辑回归方法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管犯罪的关键影响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在产权不同的上市企业中对高管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的研究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从2013年到2014年这两年间有近200名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交易、受贿、回扣等多种形式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为个人牟利;其次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回顾和梳理,介绍上市高管犯罪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归纳出本章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为相关概念及理论。本章第一节首先是对高管和高管犯罪进行定义,高管主要指企业的一把手,即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包括他们之外的其他职位。高管犯罪主要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了自己或者代表方的利用所做的会侵害公司或股东的违法行为。第二节则主要介绍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代理关系下所产生的代理问题,进而分析代理问题下上市高管犯罪的可能性,不管是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下,都有动机和机会实施违法行为。第三节主要介绍公司治理下的高管犯罪,包括为何我们必须研究公司治理下的高管犯罪以及高管犯罪的特性与类型。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高管犯罪是指狭义的公司治理犯罪,不包括高管对企业外部相关利益者所做出的侵害行为。
第三章为上市高管犯罪现状分析。首先对上市高管犯罪总体情况进行介绍,再分国有上市企业和民营上市企业,依次对涉案高管罪名、涉案公司数量和比率、所属省份以及犯罪高管的人文特征,包括年龄,学历、职位等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对涉案罪名的统计,狭义的公司治理犯罪占到92.55%,说明不管是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和民营控股上市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由代理风险所引发的高管职务犯罪问题,而通过对高管特征的统计发现,涉案高管犯罪呈年轻化、高学历趋势,高管的年龄和学历可能与高管犯罪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所以将在实证部分将年龄和学历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其中。
第四章为公司治理因素与高管犯罪关系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研究假设及相关依据,即关于公司治理因素与高管犯罪的关系的假设,根据前文的分析,主要选取的变量主要有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四个变量,为防止高管个人特征对结论的影响,我们选择高管年龄、学历、任职期限三个作为控制变量。然后还介绍了相关变量的来源、含义,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对研究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相关性分析,最后则建立二元logisic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并总结实证结论。
第五章主要是针对上章实证所得到的结论提出相应的防范上市高管犯罪的建议。要根治高管犯罪行为,不仅仅从法律角度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措施。第六章则是根据本来的研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根据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股权集中度对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具有正向影响,对于民营企业影响不显著;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独立董事的比例对高管犯罪都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了独立董事在防范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方面是治理失效的;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高管任职期限两个变量对高管犯罪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任职期限越长的情况下高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④审计委员会对民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国企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民企中是治理有效的,而在国企是治理失效的;⑤无论是在国企还是在民企,高管学历对高管犯罪都没有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年龄在国企中对高管犯罪行为有负向解释作用,而在民企中却没有变现出显著的相关性。
根据实证的结果,我们从股权结构、独立董事比例和两职兼任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①继续深化股权分置改革、优化股权结构;②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分任制度;③改善两会的治理效能;④完善上市公司高管选拔机制,注重外部人才引进;⑤增强社会各界的监督职能;⑥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
本文的研究说明,在高管犯罪治理问题上,提高刑事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固然重要,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本研究深化和拓展了对企业高管犯罪的理论任职,从而为有效防范企业高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借鉴和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