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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也愈演愈烈。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的高级形态,其严重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成为当今社会打击和防范的重点。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没有达到高级形态,但其危害程度不容忽视,同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威胁。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与相关犯罪的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中国特色的概念,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属不同的层次。由于我国的反黑经验不足,在立法与惩治对策方面不够完善,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反黑的立法对策比较发达,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笔者通过对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与有关立法的缺陷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述。我国在立法上没有直接使用黑社会组织的概念,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使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本文首先界定了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以作区分,便于下文的研究;其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特征和形成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及国外与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的现状与立法对策方面的概述,为下文探讨的内容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刑事立法。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结构更加严密,组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以合法经商掩盖非法交易,不断向经济领域渗透,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一步一步的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建立保护层,增强向政治渗透的能力,帮助其进行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加国际化,不断与国外的一些有强大实力的黑帮合作,以帮助扩大地盘,增强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样的、高科技的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这样的趋势无不给侦查机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又加上我国内地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最早是从地方性立法开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各方面都不完善,所以,2000年与2002年分别作了《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科学、全面的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规定的量刑幅度较低,及相关的条文也不完善,并且缺少财产刑,影响实践中的适用效果,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在2011年2月25日的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94条及相关条文的量刑幅度作了明确的修改,并增加了财产刑,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着实践性的意义。第三部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与防控对策。我国的反黑立法仍有不足:首先相对来说罪名的设定不够完备,应将入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发展成员以外的违法行为、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纳入其中。上述的几种行为有着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均该在打击范围内。二是刑事立法缺乏预防性,应合理构筑相应的立法相应的立法防线,从根源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是刑事立法还缺乏超前性,现实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已十分严峻,立法者结合我国同犯罪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应有长远考虑。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这极不利于案件的侦破,笔者认为,有必要学习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做法,对证人的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作证后的保护。还应赋予侦查人员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及措施。同时,应加强反腐斗争,铲除犯罪组织的政治保护伞;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行专案专办;加强社会管控力度,包括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金融的监管等;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经验交流、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完善相关法律与加强高科技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