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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对于辩护方的有效辩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阅卷是获取信息最方便和有效的途径。由于我国多数案件的被追诉人并没有辩护人,其本人又没有阅卷权加上我国的羁押率比较高,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本人根本就没有途径获悉案卷材料和自行收集证据,这将不利于被追诉人辩护权、质证权和辨认权的实现。从域外来看,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实践逐步赋予了被追诉本人以阅卷权,欧盟法在总结欧洲人权法院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被追诉人的信息权问题出台了一个专门的指令,其中就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在研究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和欧盟相关指令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应当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的根据进行探讨,并对构建我国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提出笔者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四万字。 第一部分解读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中,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满足对抗制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要求。当被追诉人被羁押时,被追诉人和他的辩护律师有权获得挑战羁押合法性所必须的文件。被追诉人在审前的合理期间内可以获得案件材料以有效地准备辩护。当给予被追诉人本人案卷材料会危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时,有权机关可以拒绝给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但这种拒绝只有在保障国家利益是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拒绝被追诉人阅卷权请求的决定应当由中立的法官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出。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具有不系统的特点,其判例的效力对于被申诉国以外的成员国仅具有宣示效力,因此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于成员国的影响很大程度取决于成员国是否愿意遵守,强制力很有限。 第二部分对欧盟法中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刑事诉讼信息权指令》的通过是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结果。欧盟法的统一规定既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设定了最低的标准,又为被追诉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另一种救济途径。《刑事诉讼信息权指令》以被追诉人是否被羁押为标准区分了被追诉人可以获得案卷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当被追诉人被羁押时,有权机关应当以权利信的方式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在哪个诉讼阶段,被羁押的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挑战羁押合法性所必须的材料。当被追诉人未被羁押时,在审前能够有效准备辩护的时间内,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掌握在有关机关手中的实证性证据。当给予被诉人本人阅卷权会威胁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或者第三人的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时,有权机关可以拒绝给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但这种拒绝必须要给予被追诉人救济措施。欧盟法的统一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设定了最低的标准,但因为成员国之间具有不同的司法体制和传统,《刑事诉讼信息权指令》在成员国的实现程度还取决于其与成员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目的的协调。 第三部分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以及如何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影响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原因包括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行为方式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赋予被追诉本人阅卷权既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也有利于被追诉人举证、质证权的实现,还能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被追诉人为阅卷权的主体,以被追诉人是否被羁押为标准来确定阅卷权的范围和时间,明确阅卷权的行使方式和有权机关拒绝给予案卷材料的情形以及决定程序,规定被追诉人在被拒绝给予案卷材料时所享有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