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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以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与人接触增多,工商企业发达,交易频繁,法律的中心观念,已由权利本位,转为社会本位,在衡量民事主体各方利益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交易安全这一民法价值。民法是私法。它提倡私法自治,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在民法的领域,当事人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发生纠纷不能以协商解决时,才由国家的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介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判。在民法的理念里,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利,担负人民赋予的职能。 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价值是秩序(交易安全)、自由、公正(平等)和效益(率)。民法的基本作用在于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原因在于不同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而公正与秩序的发生冲突的原因则正是在于相互对抗的两种利益中,一种利益为公正的载体,而另一种利益则是秩序的载体。在以权利为基础所建立的<WP=3>正义与市民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整体秩序一旦发生冲突时,民法所做的,是舍弃公正而保护秩序。英国著名法律家霍布斯有这样一句不朽的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它充分说明了安全作为法律基础性价值之一的重要地位,即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必然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特别是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必然以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为重任。在现代民法上,我们可以感觉到以交易安全及其他有关价值为代表的秩序地位的不断上升,感觉到民法关注点的某种变化趋势,感觉到民法在其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制约、支配和控制。我国民商法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动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的安全的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未能顺应世界范围内民商法由静到动的发展洪流,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上呈现出滞后性。较其他各国的立法来看,我国目前的立法偏于简单、系统性差。我国现行的民法尚未建立起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则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不少背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笔者认为在民法的制度层面,应完善以下规则: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的表示主义、公示主义、表见代理、保护清偿人交易安全、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和特殊法律行为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