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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悠远的制度,它不仅反映了古罗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且也奠定了近现代优先权制度继承和发展的根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法、日两国已将优先权制度移植和发展成为一项功能性极强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然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模式相差迥异,但都在法律上肯定了这种“破除债权平等”的“特权”制度。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体现了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也彰显了对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然而,优先权制度在我们国家却受到了冷遇和漠视,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的特别规定之中。理论上学者们纷争众多,不能够对优先权制度形成立法模式的统一见地;实践上法律条文规定模糊,不能够对优先权制度予以正名。面对承载着特殊社会关系给予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制度,应当给予重新认识和再次剖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体之间交易关系越来越频繁,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民事立法机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调节功效,而优先权制度却能够衡平现实生活中的急切需求和利益满足。因此,设立优先权制度业已势在必行。它不仅仅能够解决我国数量众多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而且也能够促进主体利益之间的公平分配,对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物权法最终没能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但是讨论激烈之程度足以反映未来优先权制度立法的走向和趋势,寄希望于立法者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从而构建统一、协调的担保物权体系。
本文主要采用概念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三种研究方法,以优先权基础理论为着眼点,通过对法、日两国优先权制度的大量比较评析,得出对于我国设立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效力四方面的借鉴之处。由于优先权制度在我国起步尚晚,所以立法之初不能规定过于繁琐,通过作者列举优先权制度章节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以及应当制定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中整个担保物权体系,并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