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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产源识别性商业标志,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极不完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本文试图在地理标志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地理标志国际和国内保护的现状,找出我国目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在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具体的立法构想,希望借此能够引起立法者、学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视,尽快建立适应TRIPS协议要求,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使我国众多极具竞争优势的名优特产品受到更好的保护。 全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的涵义及其与产地、原产地等概念的关系,明确本文所探讨的是TRIPS协议所用的原产地意义上的地理标志,并总结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和法律性质,认为在从单纯的地名演变为具有商业信誉的地理标志的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付出了大量艰辛的智力劳动。因此,地理标志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我国在加入WTO后,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保护体系,加大其保护力度,不仅是作为WTO成员方应尽的义务,也符合我们的国家利益。 第二部分主要回顾了国际上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在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的过程中,从客体的内涵到保护方式和程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介绍了以法国、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概况,说明有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已经有了相当成功的经验,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三部分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研究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各界在观念上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在立法体系上显得琐碎、零乱,不成体系,也容易互相冲突。造成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不当注册成普通商标,使特定地域内的全体生产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人专有的商标权。违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另外,冒用、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该部分首先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几种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目前以商标法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模式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其保护水平也无法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为适应入世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要求,笔者提出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制订我国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赋予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权,乃是最有效的保护模式,并在文中着重论述了制订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本构想,也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