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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是在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至今在机动车责任保险领域内该制度已基本成熟。在建立交强险制度的发达国家,支持交强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不仅有大量的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性质、模式、正当性等方面的系统性理论研究,同时还不乏大型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我国直到20世纪晚期,机动车迅速扩张和随之而来的受害人保护问题才涌现出来,长期以来除了一些地方以强制之力推行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以外,在《条例》出台之前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在理论研究方面,中国交强险的研究处于逐项填补空白的过程中。在此背景下,笔者以交强险赔偿制度为研究方向,愿为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理论研究贡献绵薄之力。本文以交强险赔偿问题法律研究为题,对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探讨了交强险的基础理论问题,明确相关概念,针对现阶段我国交强险制度出现的不足与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法律设计,最后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交强险辅助制度提出若干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交强险制度的概述。首先对交强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明晰,然后本文探讨我国建立交强险制度的作用,进而分析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二章我国交强险赔偿的缺陷分析。本章主要研究了现阶段我国交强险制度出现的不足和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交强险保费确立不科学,涉嫌“暴利”;无责赔付引起多方质疑;分项责任限额引发争议;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第三章是我国交强险赔偿的完善研究。首先,本文认为要解决交强险“暴利”问题,就必须明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本文将其界定为社会保险。其次,本文研究了交强险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归纳总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交强险的归责原则现状,并进一步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再次,笔者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研究内容,指出问题症结所在,从而提出笔者的建议。最后,笔者针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进行分析和法律构建。第四章是笔者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思考,笔者在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分析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构建表达自己的观点:明确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广拓基金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