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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大部分取得型财产犯罪、经济类犯罪中行为人所欲追求的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明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以对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这一概念的认定国内外的刑法学界对此仍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内涵以及判断标准都没有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统一标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法律概念若是定位不清,必然会陷入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而影响到盗窃罪以及整个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案发率最高的盗窃罪的角度来分析和厘清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法律概念,同时参考德国和日本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研究,对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具体标准进行完善。并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运行刑事司法推定制度,以期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所裨益。本文约四万两千字,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以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和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不同观点和学说做出详细介绍和总结归纳,并细化成各个要件分别探讨,再对各个学说实务上的共通要件作检讨后,举出其可能不足之处。同时讨论德日两国刑法对于我国盗窃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有哪些参考和借鉴,最后引出本文观点将其内涵定义为两个侧面进行分析:积极侧面的利用意思和消极侧面的排除意思。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关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的各个学说及其争论,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为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争。因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涉及到是否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论,因此本文在此部分说明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争议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影响。并以此厘清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总结学界对此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阐述本文对此问题的立场。第三部分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侧面即利用意思的分析和讨论。在理论当中虽多认为其定义是指“利用、处分他人之物”,但是在实际个案的具体适用上,实务以及学说又分别作了一些补充,或加上另外的条件作出更精确具体的描述。因此本文第三部分先说明利用意思的传统定义以及功能,然后再归纳实务与学说提出的具体标准,最后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别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侧面即排除意思的分析和讨论。从排除意思的有无可以区分出一般盗窃及不可罚的使用盗窃。日本早在“教育敕语案”当中就对排除意思作出了定义,在之后的实务和学说也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些修正和补充。因此本文在第四部分先说明排除意思的传统定义,然后归纳实务与学说提出的具体标准,接着再探讨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中排除使用盗窃的情形是否必要,最后提出本文对于排除意思的看法。第五部分主要分析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路径。提出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界定的同时加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力求对非法占有目的有一个准确的认定,推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范完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对其进行准确理解和认定无疑具有很大难度,实践操作中也有很大困难。因此本文第五部分提出对非法占有目的运用刑事司法推定制度,并预期该制度在运行中可能出现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运用一定的法律依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