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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于1598年启始于荷兰,距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时间里,遗产税获得了相当长的发展,当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遗产税法律制度。在我国,遗产税也有较长的历史,远的不予追溯,仅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1940年就开始征收遗产税。新中国建国之时,在政务院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14个税种,遗产税就是应征的税种之一,只是到了1950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政策时,决定暂不征收遗产税。后来因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1958年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以后,社会财富逐步枯竭,不仅国家不允许个人拥有较多的财产,而且确实也没有什么遗产存留。在这种背景下,遗产税就自然地被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允许人们通过诚实劳动拥有个人财产。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些人不仅拥有相当多的财产,而且还出现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些人作古以后,其遗产数额相当巨大,使其继承者陡然暴富,促成社会财富分配更为不公,出现两极分化,危及社会稳定。为了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保障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建立遗产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为了全面、准确把握遗产税制度,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在第一章介绍了遗产税的概况,包括遗产税的基本理论、遗产税税制模式和遗产税的功能;在第二章对几个比较具有特色的实施遗产税制度制度的国家(地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以揭示各国遗产税立法的基本情况和遗产税的具体内容,以发现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度有益的方面;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