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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是近年来的趋势。多年来,民间借贷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农村经济上起着显著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利率过高、资金来源不明、扰乱宏观调控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非法民间借贷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模糊不清。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给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本质是合同,民间借贷的合同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并无不同。民间借贷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缔结合同时会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学研究表明,在特定的条件下,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在交易费用上是有优势的。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就有存在的价值。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主要包括对民间借贷组织机构的限制和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限制。然而根据金融抑制理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过度限制会导致民间借贷交易成本的上升,使得中小企业和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不加限制的放任民间借贷自由发展会导致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法规制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发展也推动着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探索几经波折,对民间借贷的态度由全面禁止逐渐转向承认和支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经验,将有助于我国探寻民间借贷国家强制与意思自由的界限。对民间借贷立法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三个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目前我国已经允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对于民间互助性的借贷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承认。对于民间借贷备受诟病的“高利贷”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利率管理制度。民间借贷的主要监管机构应当是银监会。民间借贷经营行为应当受到监督,并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同时,要逐步完善征信制度、担保制度以及破产制度等民间借贷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