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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是由特定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信用支持而发行的证券,是一种新型的证券品种。资产支持证券(ABS)特指由除住房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资产为支持而发行的证券,而将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持发行的证券称为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近年来,在标准证券化基础上加入信用衍生工具产生了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品种抵押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简称CDO)。资产证券化的三个主要品种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凭证(CDO)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法律规范、监管、运作模式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发行监管问题。 资产支持证券是伴随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这种新的融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为银行、企业等资产所有人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投资品种,现己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低但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使其独立出来,并以其信用为支持发行证券(即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方式,其作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在近三十年里风靡各国资本市场,有人认为其是近代金融创新的典范,也有人认为其己成为金融发展的趋势,是一项最重要的金融工具。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己启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指同可待。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有别于传统证券品种的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具有许多特殊的性质和特点,给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也是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本文试图回答的中心命题是:是否应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如何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 本文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监管为主线,从法律的视角看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产品发行,对发行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和系统研究,深入分析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性质和以信息披露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具体分析了发行登记注册、信息披露、发行后的持续报告等具体监管制度,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特殊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作机制也作了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我国如何建立有效监管框架和法律制度提出可行的建议。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将打开一个新的视角,有助于深化对证券本质的认识,在如何处理金融创新与证券监管的关系上能够有所启示,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也将大大丰富证券监管的内容,对我国完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有所帮助,因此,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具有理论价值的,对完善证券法律体系和推动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上,我国于2005年3月刚刚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而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保护投资者权益亦成为迫切的现实问题,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初,就应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性质上应是一个新的证券品种,应纳入证券法律体系进行监管。发行监管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尽早建立和完善;二是在监管法制建设上,修改现有法律、法规既无效率,也不可行,应专门立法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作出规定;三是在监管模式上应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制度,既防止监管过度,窒息市场的发展,又要避免疏于监管,积聚系统风险;四是构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架构,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注重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监管,赋予其特殊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二是建立注册登记发行许可制度,引入私募发行和案架注册方式;三是建立和完善发行前、发行中、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除了政府监管主导作用外,还需要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私人“监管者”的作用等。本文对上述几个方面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阐述,以期通过对上述各项措施和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建议。 在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其中重点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产生并繁荣于美国,并且美国于2005年1月颁布了新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因此本文在论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方面重点研究了美国的制度。而在研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即特殊目的机构监管方面则重点研究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