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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权是检察裁量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对比非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裁量权与认罪认罚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可知,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二者区别的根本在于认罪认罚,一旦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则检察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行使裁量权。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公诉裁量权不可避免的存在立法规范不完整,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过于保守、量刑建议方面存在欠缺等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我们亟需完善公诉裁量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量刑建议规范、优化不起诉裁量权、丰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