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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为题,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医师的专家责任(以下简称“医师责任”)。界定了医师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医师责任是指因医师或医师的助手或听从其指挥的团队人员的错误不作为或作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法律所赋予医师的法律上的责任。医师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和关联性等四个要件。通过深入分析得出在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下,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转型时期,医师责任的立法选择当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然后向医师追偿;个体诊所的开业医师自己承担责任”的结论,为建立我国以医师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奠定理论基础。并阐述了医疗过失的认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共有四个标准。 第二章医师责任保险。界定了医师责任保险,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是指以医师或医师自治组织(如医师协会)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以被保险人(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因过失对就医者造成医疗损害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并对国际上医师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比较分析,包括:被保险人、承保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基础及保险人的抗辨义务。 第三章境外医师责任保险的类型。本文以美国、日本、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选择介绍了国际上典型的几种医师责任保险类型,包括自保型商业保险、行业组织投保型商业保险、政府投保型商业保险、综合型责任保险以及非商业性的互助性医师责任保险。并阐述了可适用于我国的险种及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介绍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思路,并对医师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作了初步设计。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医师责任保险须以法定化形式优先开展商业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个体医师可自行投保或通过行业组织投保商业医师责任险;对就职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双方投保的综合型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另外建立医疗意外附加险,医疗机构与医师必须购买,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建议《执业医师法》增加关于医师执业必须购买保险的规定;保监会制定统一的《医师责任保险条款》,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促进医师投保和的相关配套政策,允许保险公司拓宽投资途径,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合理降低税率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