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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之同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污染的司法途径,一直受到广泛专注与讨论,其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程序,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长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5条的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程序,但是未对调解程序得以适用的法理依据、方式、限度等作出说明,为了能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述,分别介绍了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正当性分析。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程序的各方观点进行了梳理,其次着重分析了调解程序得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三个法理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环保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在适用调解程序中各自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第四部分根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种类,依次分析各个民事责任是否具有可调解性以及调解的限度。第五部分是结合上述分析,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