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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确保国际法得到切实遵守,一向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的议题。二战后,国际条约的履行监督机制逐步发展起来,对促进条约的切实履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环保领域的遵约机制为较有代表性的范例。目前各方正在谈判的《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体现了这一机制的最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回顾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发展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并结合《巴黎协定》的独特制度设计及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关切,就《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架构设计及中国参与谈判的立场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国际法的遵守问题及国际法履行监督机制问题的学术研究,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同时明确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然后本文概述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实践基础,即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发展状况。通过介绍人权、军控、环保等各领域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实践状况,归纳提炼出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的一般规律特点及发展趋势。文章强调,国际条约履行监督机制虽不是履约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但可以在促进条约实施和推动各国遵约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法律基础,即演进中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文章通过全景式回顾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指出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因应各国激烈政治博弈而不断调整和变革,其变革的主轴是从理想化、绝对化、强制化、对抗化,不断走向务实化、普遍化、灵活化、合作化。《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应对气候变化目标、遵行原则、减排模式、执行机制和治理格局的重大转型。此后本文剖析了《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适用对象,即《巴黎协定》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要素及国家自主贡献、透明度、全球盘点等机制的独特安排。文章强调,基于各国自主意愿的“自下而上”减排模式是《巴黎协定》制度设计的核心,也应成为该协定遵约机制的根本考量因素。另外本文还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进行了考察,文章通过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强调有效的遵约机制设计必须适应其所服务的法律框架,满足促进本条约履约的需求。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重点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基本框架提出设想。文章指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应重点解决功能定位、总体架构及基本要素、与协定其他机制的关系等三大问题,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结合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所面临的形势和利益关切,本文就中国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谈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阐述了该谈判对中国未来参与其他条约遵约机制谈判的启示。最后,本文对全篇观点进行了总结,强调中国应积极深入参与《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谈判,引导谈判结果体现中国主张和国际社会共同关切;同时中国应统筹把握各领域履行监督机制谈判进展并主动提出方案和主张,为实现中共十九大所提出的“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目标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积累更多资源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