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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引言部分通过论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的重要性、当前学术中存在的两种极端化研究范式、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具有重大研究价值而相关研究又存在严重不足,说明了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研究应采用“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5章:第1章“刑事与福利之间:‘少年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指出“少年司法”研究中一些主要术语的使用较为混乱,界定了这些术语的内涵,厘清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主张将未成年刑事司法适用对象主要称之为“未成年人”,将其所调整行为范畴主要称之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将调整未成年人这两种行为范畴的法律制度称之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国家亲权理论一直被奉为少年司法的基本理论,虽然它为少年司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它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存在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悖论,应根据有关国际准则对其进行改造。通过对典型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考察,指出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向来都是多元的,不存在绝对福利或刑事模式的状况,出现少年司法模式之争的根源在于将未成年人的本不同质的问题同质化。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根据有关国际准则,都应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作为一个范畴来看待。第2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架构与法理”。二战前,历次国际刑罚及监狱会议所通过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决议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肇始,它虽然存在不足和局限,但是为二战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形成奠定了历史性的基础。二战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得到迅速发展,并最终形成,它由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批准的法律文件以及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和国际学术团体通过的决议组成,其内容丰富而繁杂,具有四大特征。蕴藏其中的理论主要是刑罚个别化理论和儿童权利论。第3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的基本原则”。归纳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所包含的原则:处遇个别化原则、非刑化原则、教育原则、平等原则、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专门化原则、共同参与原则等,其中对前两个原则作了重点论述。第4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的重要实体制度”和第5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的重要程序制度”。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的重要而又特殊的规则、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分别重点探讨了其中的八个重要实体和程序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保护处分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转处制度、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等,指出了我国在这些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建构或完善建议。结论部分总结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五大基本结论:它应将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一体化、是保护与惩罚的一体化、是社会和司法的一体化、应具有多元性。我国应该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标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以更好地维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