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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及其分配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的脊梁,它的不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在我国各种医疗侵权诉讼纠纷层出不穷,它的证明责任分配更加值得我们关注。我国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规定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1986年的《民法通则》将医疗侵权纠纷和其他侵权纠纷一样采取了过错责任,让患者一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使患方负担过重。2002年的《证据规定》考虑到了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对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对此两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但此过于加重了医方的负担。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再次进行了修改,对过错要件采取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因果关系没有做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很好的解决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进行重新的探讨和研究,努力寻求在医疗诉讼中保障病患权利以及避免妨碍医学发展这两个极端间的平衡点。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出发,分析我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现状及不足。并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按照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作出相关修正等主要问题,并最终落脚于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探讨的话题。通过案例引出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话题,指出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的不同规定对医患双方的要求不同,进而对最终结果产生不同的意义。第二部分,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介绍。简要介绍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及证明责任分配,对占通说的罗森贝克规范说进行相关论述,并结合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对规范说进行一定程度地调整,同时适当地参考美国、德国、日本的事实自证、表见证明等原则。第三部分,我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现状及分析。介绍我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立法的三次变化,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存在的不足之处,指出我国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争论点主要集中于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上,我们既要考虑到患方的弱势地位,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加重医方的负担。第四部分,我国医疗侵权证明责任模式的构建和制度完善。本章节从医疗侵权证明责任要解决的证据偏在和鉴定结论分流审判权为落脚点构建对因果关系和过失的证明责任规则,以及特殊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规则。同时,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尽可能减少医疗侵权中按证明责任分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