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或新股发行认购的场合),发起人(股份认购人)除使用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出资方式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现物出资在现代公司中是非常普遍的,现物出资不是公司向股东购买财产,而是与现金出资并列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是一种可以节约设立成本、便利投资人的出资方式,现物出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现实经济活动中。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重视,在现物出资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规定较少甚至有诸多缺失之处,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求,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还使得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规定落后于经济发展或立法空白的尴尬。完整的现物出资制度亟待构建。本文结合国外较为完整的立法及学说和国内立法,分五章对现物出资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目的在于剖析现物出资法律制度各个环节,对比我国立法现状,以期为促进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第一章概述现物出资的概念以及适格性等基本问题,为下文展开论述做铺垫,第二章分析发达国家对该制度的规定,找到我国相对薄弱之处。第三章对多种特殊现物出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抵押物、债权、股权、人力资本、知识产权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现物出资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结合国内立法现状,提出完整构建现物出资制度的几点建议。详细的阐述了现物出资的风险负担、责任划分等,建议我国引入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