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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行政执法争议。在我国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途径之一就是,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协调的方法解决。但由于缺乏程序化的法律规定,使得协调的随意性较大。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是在总结以往行政系统内部协调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是指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是对行政系统内部协调行政主体之间执法争议的程序化、法律化的规定。本文试图以行政法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研究。除导言和结束语以外,正文共分三大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概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包含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争议及其协调制度三个部分。第一节是对行政执法涵义的界定,提出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行政执法概念。第二节是对行政执法争议及其协调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争议产生的原因、行政执法争议的不同类型和我国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现行行政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其次研究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辨析的基础理论。制度的建设离不开理论的支持。第三节阐述了作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宪政理论基础的积极法治理论、功能最适当理论、机关忠诚理论和合作理论。第二章《我国行政执法争议法律制度的现状及评析》,研究了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作出了评析。第一节研究了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立法情况。第二节结合湖北省黄冈市卫生局与质监局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案例研究并归纳了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协调的主体、协调的职权、协调的原则和协调的程序。我国的现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对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原则规定的较片面、程序上存在缺陷等等,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第三章《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对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第一节介绍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行政机制。第二节对相关经验予以总结借鉴。第三节在对我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建议的方面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协调原则、构建纵向及横向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协调程序和行政权限管辖制度的建议。结束语简要总结了全文,并提出了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法律制度的展望。本文新颖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选题新颖,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政途径中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这一方法,是对实践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法律制度化。其次,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宪法学层面的理论并结合研究对象运用到行政法层面,并能贯穿全文的研究。最后,本文研究方法比较关注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