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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充满争议、已被论述多次的罪名,在本文中笔者就这个罪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建议。在第一章中,笔者将对本罪所保护的对象、法益及实行行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妇女及儿童这个保护对象范围规定不合理;本罪保护的法益为被拐卖者的人格尊严,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骗与贩卖两个行为,第二款的规定作用在于提示司法实践的运用;法益及实行行为的确定,笔者进一步指出被害人意志不为本罪的参考因素,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化的做法不足取。在第二章中,笔者剖析了本罪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既遂的认定标志应该为被拐卖者的被卖出,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标准应当是统一的。被拐卖者在被卖出之前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笔者还对本罪在实践中比较难把握的几大加重情节进行分析。在第三章中,就本罪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与建议,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本罪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全体人类,修改罪名的表述为贩卖人口罪,同时修改“儿童”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