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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各种危机事件频发,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临的重大挑战。《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专门立法,《水法》、《森林法》、《消防法》等部门管理法,大量的行政法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等。然而这些立法多数只有部分条款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有关,其并非是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门立法,且内容相对简单。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后,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就应该以该法为主要依据。然而《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法,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及单行性立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此,不可能期望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解决所有的突发事件应对问题,而必须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与之配套,使突发事件应对法更好地得到实施。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从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权限、重点领域、立法形式等角度并结合目前我国现有的地方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立法创新分析,为我国其他地方制定该条例提供一些借鉴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基本理念。包括突发事件的内涵,突发事件应对的内涵和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概念界定与必要性三个部分内容。通过学者关于突发事件的不同定义比较,得出本文所称的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其特征;通过突发事件的特征进一步得出突发事件应对的概念和特征;然后简要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立法机关、立法形式,从而得出本文所指的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属于实施性立法;最后从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增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操作性等几个方面介绍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预防为主原则、统一协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法制统一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地方立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这几个原则,然后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从而使立法规定更好地体现当地地方特色,便于当地政府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第三部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权限、重点和形式。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权限一部分内容,本文主要从法律保留事项、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事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等几个地方性立法不宜作出规定的角度分析。重点领域部分,本文认为地方立法应着重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性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性规定、保障性规定和补充性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地方立法形式部分,本文从制定地方性法规更有利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实施、更有利于补充部分必要的创制性规定等几方面分析,得出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宜。第四部分,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之评价与分析。包括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基本概况,主要内容和主要的立法创新三部分内容。第五部分,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需注意的问题。本文认为地方立法中的保守性、被动性问题、照抄式立法问题、体例结构上贪大求全问题以及地方特色问题都是地方立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为我国尚未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行政区域今后的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借鉴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