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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激励经营者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并最大限度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一种薪酬制度。这种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地接受和运用,并成为了目前世界各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激励模式之一。90年代后期,我国也引进了这种制度,企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上海仪电、上海贝岭、吴中仪表、天津泰达等就是这时涌现出的几种模式。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法律制度的规制和保障,这些模式不免有“南橘北枳”之嫌。虽然国内不少学者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研究,也提出了不少建议,但多局限于经济学领域,而关于此制度的法律研究却不多,且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本文运用了法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知识,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比较法、实例法、归纳总结法和图示的方法,来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分析,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修订来完善对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制。具体来说: 第一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论述了股票期权制度概述、理论基础及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主要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现状。 第三章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它包括公司法上的障碍、证券法上的障碍以及相应的税收、会计制度的缺乏。 第四章为股票期权制度相关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应实行以公司法为主导的模式,完善证券法、税法、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