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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吴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与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探讨和分析,在案件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两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结合学术界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体评析三个争议焦点,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借款合同的效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刑民交叉程序问题的处理。评析上述三个争议焦点,首先必须明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特征与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借款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研究,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推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并不因为刑法对其的规制而必然无效,同时也从肯定借款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角度做了论证。担保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效力认定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担保合同除非其因自身原因无效外,原则上有效。刑法对私法的保护必须严格有明确的界限,只有当部门法不足以保护法益时,刑法才能介入。从现有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现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交叉时的处理方式。最后构建出“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刑民交叉处理模。该模式的构建主要是考虑到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不重合、“先刑后民”非法定原则以及以往“先刑后民”原则的缺陷,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在必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审结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依据,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时,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吴某诉陈某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作为经典案例公布以前,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往往处于被否定的地位,单纯因为涉嫌刑事犯罪便否定民事权利救济的做法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和明确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对当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