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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规模越来越大,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现有的城市国有土地远远不能满足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现有的法律,地方政府只有通过征收的方式,将郊区乃至农村土地转为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以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这农地非农化的流转过程中,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并随之失去了与土地相连的一系列权益。他们生活日益贫困,逐渐被边缘化,形成了游离于社会的特殊人群,随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人经研究、分析发现: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从制度根源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由引言、正文及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意义和目的,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状,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对农民权益保障的作用。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农民在土地征收中,不但土地财产权益遭到损失,而且就业权、生活保障权也随之流失。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既与我国政府在发展经济上所采取的政策有关,也存在地方政府对农民权益的漠视及滥用土地征收权的原因,还有我国各类制度不完善的因素。但根本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缺陷。本部分最后强调了完善法律制度对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第二部分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我国土地实体法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主体缺位、权能不完整、产权关系不清、流转过限等原因,导致了农民在其土地权益遭到损害时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是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分配乱,安置方式单一的缺陷使农民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加剧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程序法上,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存在信息不公开、群众的民主参与程度不高,缺乏对实质内容的审查,征后检查不够等问题。这使得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无法对土地征收权形成有效的约束与监督,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地纠纷产生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终局裁决,排除了司法救济,使得农民在受到不公正的裁决时诉求无门,只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与社会稳定。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律制度对被征地人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发现:这些国家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完整、清晰,土地征收的目的明确、补偿合理,比较有效地防止因土地征收所产生的纠纷及带来的问题。他们的征收程序公开、公平,被征地人民主参与的程度高,能有力地保障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在产生纠纷时,赋予土地权利人二次裁决的机会,并引入司法审查监督机制,能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第四部分是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后的土地立法建议明确以下内容:(1)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包括: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合理界定其权利与义务;适当分离产权、充实权能,构造合理的产权结构;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创建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制度。(2)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实体法制度,包括: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采用市场价格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鼓励探索新的补偿方式,合理安置被征地农民。(3)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程序法制度,包括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制度与听证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增加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