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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为了化解特殊的食品安全难题而出台的,在约束食品销售者及生产者、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适用价值。在《食品安全法》设立的法律责任之内,最典型的责任类别之一,就涵盖了惩罚性赔偿这种食品安全责任。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违法售卖不安全食物的经营者,与食品安全立法应有的保护原理契合。然而,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却凸显了不少适用上的弊病,凸出表现在法律体系潜藏着冲突、惩罚性赔偿这种责任没能被落实、赔偿的金额确定过于僵硬、诉讼程序很繁琐等层面上。因此,要修补《食品安全法》现有的十倍赔偿,就要接纳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赔偿立法经验,设计出更具有适用性的食品安全赔偿制度。本文分三个部分,通过阅读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的著作、搜集这一方面的新闻报导,结合惩罚性赔偿现存的规定,来解析《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惩罚性赔偿。第一部分,解析了《食品安全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在《食品安全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者,弥补食品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并鼓励食品消费者去积极维权。食品安全关联着健康及生命,因此,适用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具有现实价值。近些年,食品安全案件正频繁发生,影响恶劣,若不提升违法者应偿付的赔偿金额,那么很难显示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惩罚性赔偿这种制度的出现,拓展了传统的民法赔偿框架,体现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侧重保护。《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惩罚性赔偿,相当于所购买食品价格的10倍,能鼓励食品购买者去积极获取赔偿。在“二倍赔偿”这样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提升了食品消费者能得到的金额,可以提升食品安全责任被落实的概率。第二部分,解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现存的问题。首先,附赠的食品没能被划归到惩罚性赔偿这一范围中,这不利于惩罚性赔偿的真正落实。其次,《食品安全法》没能详细规定“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性质,以及赔偿规则。如果某一食品消费者,已经知道这种食品会伤害健康,而又去购买了更多这种食品,只为了获取惩罚性赔偿,那么《食品安全法》应否支持呢?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出现的“职业打假”行为,能否被《食品安全法》保护呢?法律没能对这一现象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易引发争端。再次,“十倍赔偿”现存的数额标准还不适宜,消费者能收到的赔偿金常常很少,无法调动他们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部分,解析了惩罚性赔偿的完善路径。首先,附赠食品应被划归到“十倍赔偿”的范畴中,要提升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其次,要把“知假买假”的行为,划归到惩罚性赔偿的保护范畴中。这是因为,食品安全这一领域的侵权事件,具有特殊性,经营者若生产或售卖了不安全的食品,就会伤害很多的食品消费者,行为潜在的影响也很大。因此,让“职业打假者”去协助政府,惩罚这些制售不安全食物的行为人,是有必要的,这也能警戒其他的食品经营者。再次,要让食品消费者获取更多的赔偿金,这样做,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