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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不断发展,关联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形式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并且相互间具有股权或契约联系的从属关系的公司组成的公司联合。关联公司的产生和运作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形成规模经济。但是关联公司中也存在着控制公司滥用支配性地位,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和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弊端。我们应当建立和运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抑制关联公司的消极影响,保护从属公司、从属公司的债权人、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真正发挥关联公司的积极影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公司制度作出比较完善规定的法典,但在关联公司的立法上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因此,建立和完善规范关联公司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关联公司入手,对于关联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关联公司形成的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关联公司表现形式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是解决关联公司中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问题的最重要的原则,并且已被世界两大法系共同认可。本文详细论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概念和本质、该原则的适用学说、该原则适用于关联公司的条件和限制、适用该原则的举证责任和适用该原则后母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并对我国关联公司适用该原则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