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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一直在思考:人应当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几千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人生来就要过政治生活”这一著名命题。如何才能保障人类过上良善的生活,思想先驱们对此作了多方面设想,最终在实践中找到一种方法——宪政。宪政起源于英国,最早可追溯到盎格鲁-撒克森时代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宪政理论也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宪政的含义包括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和崇尚法治,保障人的自由是宪政的终极价值。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思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各方面都得到发展,包括身心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全面满足、人与世界的全面统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西方近代人权观总是与自然法联系起来的,其人权观的核心主题是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宪政追求的目标和灵魂。中西人权观有明显的区别,中国人权观在儒家“仁政”思想中有所体现。仁政即为德治,主张由贤人来治理国家,不同的身份的人遵守各自固有的行为规范,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个人的价值也因此得到体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物质、精神、政治和文化条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完善生产关系,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政的最高价值,宪政是人发展的结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自由的必然延伸,自由得到保障,人的各方面能力就有机会充分发展;全面发展也必然是自由的发展。宪政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宪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和力度,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保障公民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宪政思想于鸦片战争后传入我国,一开始就存在缺陷,当时中国的落后使得改良派片面追求宪政的功利性价值,而宪政所蕴涵的精髓——自由、人权、法治则不是他们关心的对象;他们看到了宪政的优点,却忽略了宪政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有了社会主义宪法,但发展却几经波折。我国宪法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并不至上;宪法成为政治工具,缺乏自主性。我国宪政建设应着眼于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应当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做到把人的价值作为其他一切价值产生的源泉,一切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都要尊重人,从人出发。人才是社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