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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经济增长却不是。地方政府能否成功的转型为发展型政府对于解释财政分权绩效差异显得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财政分权体制的不断演变是一个重要的特征,学者们在将持续的经济增长归因于财政分权的同时,正面临着另一个典型的困境,即所谓的高增长与高腐败并存的“东亚悖论”。本文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在多级政府框架下,利用多维政府腐败指标对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对解释中国的增长与腐败困境有所贡献。 不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政策实践上,对于分权的探讨主要都集中在中央与省级政府层面。在给定监督和惩罚等制度条件下,分权体制下辖区间竞争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力形成约束,从而降低政府腐败水平。在经典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影响政府腐败水平均衡结果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忽视了其税收决策的外部性;而标尺竞争机制有效性的关键则在于选民能够通过(慈善的地方政府行为的)正的信息外部性克服地方政府与选民关于公共品提供成本信息的不对称。但是,现有的研究文献表明,地方政府竞争能够有效抑制政府腐败行为需要较为严格的理论假定,而这些假定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往往难以满足。 本文在多级政府框架下,从理论上理清了省内地方政府间“自由裁量权力”的内生配置取向。对省以下政府分权的安排可以划分为“命令模式”和“自治模式”两种典型的形式。在命令模式下,省内政府间关系由中央政府直接规定,在实践中,省内政府间分权关系主要还是复制了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关系。在自治模式下,省以下政府分权制度安排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给定政府的监督和惩罚等制度,省级政府对省内政府间自由裁量权的配置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租金的情况。对于寻租的地方政府而言,获取经济租金的主要基础在于其是否有拥有相应的机会(项目),以及在项目上掌控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以政府支出为例,显然,地方政府在不同类型的公共支出中腐败或设租的机会大小是有差异的。相对于基础教育、养老金及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上的支出,地方政府在物质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上的投资活动中更容易创造寻租的机会,并攫取更多的经济租金。所以,追求腐败收入最大化的省级政府在省内配置税收收入和政府支出等权力时,会尽量保留经济租金较大的项目,县级政府只能得到经济租金较少的项目。因此,在地方政府非慈善假设下,省内政府间自由裁量权的配置会更倾向于“拦截型”自治模式,即省级政府完全保留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省以下地方政府与分权改革之前一样,没有自由裁量权。 对省内政府间自由裁量权内生配置的分析有助于理解中国的政府腐败行为,本文利用分省面板数据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本文考察了中国的地方政府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政府竞争。检验结果表明,地区间要素禀赋和经济规模的显著差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等因素在本质上显著破坏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取向,中国的财政分权在事实上并没有让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而是演化成为了多个权力垄断的省级政府。其次,与现有实证文献局限于考察分权与腐败单向作用机制不同,本文使用联立方程的方法实证检验了中国的财政分权与政府腐败的双向作用关系。通过对多级政府框架下省内政府间自由裁量权内生配置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分权会削弱较高层级政府攫取腐败收益的能力,所以较高层级政府政府对于分权的安排是谨慎的,甚至是抵触的。特别地,较高层级政府会将腐败机会或租金较低的政府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而保留可以获得较高腐败收益的政府项目。因此,分权与腐败之间很可能存在的内生关系在实证研究中应当引起注意。本文的实证检验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与政府腐败之间存在显著的逆向影响关系,省内自由裁量权的配置显著提高了大案要案的数量以及腐败金额。第三,本文的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结果对于理解“东亚悖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对公共资本变量的实证检验表明,地方政府对资本投资的偏好不但显著提高了分权程度,还恶化了政府腐败水平,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大案、要案和涉案金额方面。蕴含在资本投资中的较多腐败机会和较大经济租金对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和城市维护建设等行为形成了显著的激励,从而,经济在保持较高腐败水平的同时,GDP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