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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知识产权商标纠纷司法实践中讨论和争议比较多的问题。2001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作了规定,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本文从司法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有关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驰名商标概述。从有关国际公约、发达国家、我国以及学术上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出发,总结出对驰名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的定义,提出本文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从驰名商标的不同认定方式出发,分析行政和司法这两种认定方式的冲突表现,进而从法的形成和效力、法治理论、法的效率等方面阐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依据。第二部分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原则。这部分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遵循的两个国际通行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个案有效原则,以及本文认为还应遵循的因需认定原则、主动审查原则和动态认定原则。第三部分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这是本文重点部分,结合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我国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现状,从法理学及其实践可行性分析论述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举证、司法判断和法院判决这四个程序中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