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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制度被逐渐确立,而农村五保人员作为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成为社会保障的最底线保障对象,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核心起点。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内涵越来越丰富,外延越来越广,逐渐形成了覆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设已经严重滞后,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我国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性障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中发展较早的社会救助制度之一,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生活最底层的农村“五保”人员的生存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宪法性权力的实现,实现其基本生活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议题之一。坚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建设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工作,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调剂和社会再分配功能,保障农村五保人员的免于饥饿权、住房保障权、基本医疗保障权等社会保障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走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目前,作为社会保障最底线保障对象的农村五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基本的“底线公平”,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山东临沂、河南新乡、湖南常德、重庆万州、内蒙鄂尔多斯随机选取的556名农村五保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客观揭示农村五保人员生存现状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状,发现存在供养方式与供养物质单一、供养标准低、保障对象不规范、政策不透明、申请、审查制度不健全、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并从历史、制度、现实、执法等角度深入探析传统观念和乡土理念、家庭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审查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队伍建设、执法力度等对农村五保人员生存状况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以效率与公平兼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因地制宜、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平衡发展为中心原则,提出税费改革后完善农村五保人员供养的法律机制构想,并展开阐述了实现五保人员供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