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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被众多学者口诛笔伐的行政垄断已成为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毒瘤,成为滋生政治、经济腐败的温床。行政腐败的理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究其动力来说,就是追求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形成条块分割、壁垒森严的态势,使众多企业有口难言,有口不敢言,从而造成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破坏了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在行政垄断的同时,经济垄断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首先,它会产生市场势力。市场势力是指在市场上取得了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时候,一个市场虽然存在着许多竞争者,但是,如果一个大企业或者少数几个彼此不存在竞争的大企业与其他竞争者相比,它们在市场上占有绝对的竞争优势,这种市场实质上也不存在竞争。在这种没有竞争的市场上,独享利益,坐享其成,是多少商家梦寐以求的事,但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成这样,那转轨还有何意义?其次,容易产生市场垄断价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它就必然要使价格机制作为调节生产和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也就是说,价格竞争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企业一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它们就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这些企业不仅不会降低产品的价格,而且还会以大大超过边际成本的幅度来限价,不仅如此,为了控制市场,实现垄断高价,垄断企业还可能会降低产出,减少对市场的供给。所以在存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并不会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企业的滥涨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许多群众将市场经济误认为是随意滥涨价的经济,从而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声誉。在如此严峻的形式下,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尽早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本文以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四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对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作了一般的理性分析。这里主要揭示了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并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进行了介绍。之后,文章重点分析了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同时,作为经济法的基础部分,反垄断法具有实体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社会本位性和经济政策性三大基本特征。最后简单分析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指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对反垄断法的产生及其历史背景作了简单介绍,进而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在反垄断立法上的不同特点和世界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从而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指明了方向。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的分析,揭示了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的不足之处,即反垄断立法的规定较为杂乱、零碎,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地调整经济垄断的法律体系;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法律实施不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力,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通过上述分析,进一步显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四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作者首先明确:在立法体例上,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必须采取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模式。然后,在详细阐述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取向行为主义,同时坚固结构主义原则;适度自由竟争原则;有效竞争原则:实质公平竞争原则)基础上,文章重点论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范围、执行机构及其权限、法律责任制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尽量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市场竞争的实践,力求做到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更多学者投入到反垄断立法这一重大课题中来,为具有中国特色是反垄断法的出台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