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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0年间,国内先后发生了多起因飙车和醉酒驾驶引起的系列交通事故,引起民众极大愤慨,并强烈要求将该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刑。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时,根据人大代表提议,“飙车”和“醉酒驾驶”纳入刑法修正案(八)草稿。在征求民众意见后,同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草案时,确定了最终稿,将该罪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争议。公安部与最高检坚持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经发现,一律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则表示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不宜一律入刑,要考虑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一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对此均表现出极度关注。除此之外,对于追逐竞驶是否一定要超速行驶,是否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明知自己酒量小的人,饮酒不足80mg/100ml,但是已经昏醉,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如何认定等等问题陆续出现。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在参阅了国内外知名学者的理论基础之上,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司法适用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分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界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司法适用分析。其中第一部分通过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司法适用考察进行论述,有利于从立法目的上对本罪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解释,第二部分则通过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来分析认定本罪需要考虑的具体构成要件事实,有利于具体司法认定,第三部分将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与本罪通过第二部分的犯罪构成理论作比较分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相关罪名,最后本文对其他几种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甚至严重于本罪表现形式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可能碰到的问题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