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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法的生态化,就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将环境保护的义务纳入民法理念,并对相关制度加以扩充、更新的表达。传统民法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等理念的缺陷和环境保护中“政府失灵”的现实,促使人们开始寻找私法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本文民法生态化的观点,就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吸收相关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导论。该部分共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范围和主要内容三个部分。该部分提出了环境危机产生的时代背景,探索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对国内以及国外相关研究观察了解的基础上,合理吸收相关人员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论述的基础。研究范围以民法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提出了民事主体的扩大、物权法的生态化、人格权法的生态化、侵权行为法的生态化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扩充的具体思路。第二章,环境问题与民法的关系。该部分探讨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问题对民法的挑战、可持续发展观与民法的变革等内容。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有很多,其中包括有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传统生存方式的缺陷和自由经济制度的弊端等。环境问题对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等原则都提出了挑战。但民法本身也在积极应对。可持续发展观为民法介入环境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民法作为开放的体系也有很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第三章,民法的生态化拓展。本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提出了民法生态化的具体思路。包括: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赋予未来世代人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物权法的生态化拓展包括物权权能的生态化、物权种类的生态化等方面,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等方面的内容。人格权法的生态化拓展是指通过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提出建立环境人格权法律制度,对通风权、采光权、安静权等权利赋予人格权法的保护。侵权行为法的生态化拓展包括通过分析环境侵权的本质和特征,提出了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民事责任“损害结果”要件的变更,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惩罚性赔偿原则的运用等生态化主张。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扩充是指通过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