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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大学历经几次大规模院校调整,经过六十年不断摸索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又独具特色的治理结构。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逐步成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拥有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治理结构成为办好一所大学的关键因素。多伦多大学作为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其在1971年经过大胆的改革创新,废除了被欧美众多大学采用的“评议会一董事会”双重治理结构,设立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为大学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次改革对我国大学改革有诸多可借鉴之处。本文选取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为核心研究对象,总结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的特点,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述评。首先,本文归纳了1971年多伦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改革的背景:二战后,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入学需求增加,原有管理结构效率低下不能够适应巨型大学的发展,此外平等意识的提高使大学中各阶层利益相关者皆要求参与大学治理;传统的“评议会一董事会”双重管理模式由于缺乏沟通,意见格格不入常有发生,时而出现敷衍随便决定的情况,大学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比索尔校长建立大学治理委员会的改革构想是促成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成立的关键因素。其次,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对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概况做详尽介绍。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由校内、外各25名成员组成,为多伦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大学所有重大事宜的最终决策权。执行委员会和三大委员会是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执行机构,负责相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和汇报。本章将分别梳理执行委员会,三大委员会,校长和各教学学院与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的关系。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批准政策依照常规需经历五项程序。第三,本文对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的特点进行分析,开放性,公共性,协调性和合法性是其特点。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的50名委员有一半来自校外,他们不仅为大学治理提供广泛建议,也帮助大学获取更多丰富的社会资源,因此具有开放性特点。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名誉校长和校长,大学行政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任命成员,几乎涵盖了大学各个阶层利益相关者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都在法案规定下得到保护,具有公共性特点。大学处于核心决策组织的人员负责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让全职行政人员在核心组织中拥有适当权力,都可以减少相互联络的环节,增强组织协调性。《多伦多大学法案》和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督察专员办公室的设立,确保了治理委员会治理大学过程的合法性。最后,本文对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述评。根据组织有效性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笔者从预定目标的实现,运行流畅的状况和组织成员的认可三个方面分析多伦多大学治理委员会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