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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权虽然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认可,但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该权利的存废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本文在对现有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所有权放在整个物权体系和整个所有权体系中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不应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但应当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进行重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该权利制度的作用。主张保存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学者和主张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学者都有其理由。主张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学者有的是从对所有权一体保护的角度,反对“三分法”,从而主张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有的认为目前的立法是根据所有制对所有权进行区分,为了避免在法理上混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主张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也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立法与实际不符,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所有权已经被国家所有权侵吞,因此,没有必要设立农村集体所有权。主张保存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学者则认为农村集体所有权是现行立法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主张保存农村集体所有权。笔者主张保存农村集体所有权,不但阐述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在新时代下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将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指出所有权的类型划分并不会影响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而且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是主张保存农村集体所有权并不是要对原有立法照搬照抄,而是要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进行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设计。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进行新设计的思路有新型总有说、合作社说和股份合作制说。笔者认为应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借鉴公司法人和国外股份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造,同时兼顾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内容包括: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础,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以公司法人的所有权结构确定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给予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地权股份化为基础,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法定义务,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