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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新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关注,既有期待,也有观望。期待是因为它能为侦查机关取证,惩治犯罪带来了新的活力,观望是因为顾虑该制度有强烈的基本人权侵犯风险。作为一个根基尚不深厚的新制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法律明确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给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因此如何使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越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这是有效落实刑诉法立法应有之义的重要实践问题。鉴于此,笔者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结合自身在工作中的观察和思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系统分析法、理论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以期在现行宪政框架内弥补和修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全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刑诉法基本原则和价值框架内阐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主要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背景和其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独立价值和现实意义,主要是从其有利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顺应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治需求、成为了办案机关取证的有效保障等方面分析。第三部分: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从立法缺陷、监督机制缺失、人权保障不到位、救济制度缺乏几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有效完善建议,在宪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新型强制措施,必将会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想使其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设计之初衷,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推进其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