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来源 :中国矿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fguo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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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反劳动基准而产生的劳动基准争议层出不穷,现行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对此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重要构成部分的劳动者公共利益即劳动公益无法得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受到极大威胁,进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查阅大量文献及实际数据,将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及国内正在施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劳动公益诉讼相比较,尝试将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引入劳动基准争议司法救济程序,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论证我国施行劳动基准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劳动基准及劳动基准争议是确定劳动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基础,劳动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形式,具备其一般特征及属性;从劳动基准设立的初衷不难发现劳动基准具有公益属性。伴随着诉权理论的不断发展,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尤其是在新民诉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等已经付诸实践,当事人适格问题得到解决,且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在主体客体方面均有扩张,加之我国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当前社会对于效率的需求强烈,这些都是对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召唤。在实践方面,环境公益诉讼等已有诸多案例,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制度正逐步完善,最高法及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为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内一些具备劳动公益诉讼性质的劳动案件为下一步劳动公益诉讼的真正实行提供参考经验,社会对于劳动公益诉讼的理解逐步加深,公众对于这一制度的支持度逐步提高;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成熟较早,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已经较为完善,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有诸多具体制度可以借鉴。由上可见,我国实行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具体到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方面,本文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及具体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在诉讼主体方面,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可为劳动公益诉讼,工会作为劳动者权利代表团体同样应予授权;在受案范围上应限定为劳动基准案件;在具体制度方面则应当积极探索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等制度。以期通过构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解决我国司法实践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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