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行政权日益膨胀的今天,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设立及适用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制约和监督行政权的重要体现。正确诠释司法变更权的涵义,科学界定司法变更权介入行政权的范围和界限,准确掌握适用司法变更权的尺度,使其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遵循相关行政诉讼程序之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独有的一种司法权力,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一权力。司法变更权的实施,矫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确立有其必要性。建设法治社会,实现民主法治要求确立司法变更权。为了监督和制约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了弥补人性的弱点,为了权利的实现和救济,为了行政诉讼最终目的的实现,确立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设立司法变更权,通过法院的变更判决来监督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直接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其现实可能性的。司法权具有的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以及司法过程的程序性使得法院能够成为监督者和制约者。本文仅就我国现行的司法变更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适用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制度的完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