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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划是“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一个崭新概念,是对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管理思路和战略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丰富和深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内蒙古自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发展也极不平衡。因此,主体功能区划的提出,对内蒙古自治区而言,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机遇,对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为研究对象,参照已有的省级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与原则,通过分析研究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状况以及其未来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尝试建立由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开发潜力3大子系统7个层面14个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以全区的101个旗、县、市(区)为基本划分单元,借助统计分析软件,运用聚类分析中的统计综合评价法,并结合三维魔方图,遵循省级划分结果与国家划分结果一致的原则,将内蒙古自治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两大类,并采取主导因素法对区划结果进行修正,然后根据《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分技术规程》直接确定了禁止开发区的范围,最后对不同类型功能区的区域发展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具体结论为:(1)内蒙古自治区的101个旗县单元中有35个旗、县、市(区)为重点开发区,66个旗、县、市(区)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包括202个自然保护区,3个风景名胜区,49个森林公园,8个地质公园和63处重要水源地保护区。(2)对于重点开发区的发展应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②形成优势产业集群③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④健全城镇体系⑤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限制开发区的发展应①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②促进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形成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④合理布局人口;对于禁止开发区的发展应①对某些禁止开发区(主要指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要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一切开发活动加快建立②对于承担一定旅游功能的禁止开发区(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的前提下,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容量范围内可以进行适当的人类活动,适当发展生态旅游等产业,并且严格禁止以旅游开发为借口的各种破坏性开发③完善各类禁止开发区的区域管理体制,做出符合主体功能定位要求的各类空间开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