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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见诸于史书的北魏屯田事例进行考证,并在此基础之上梳理北魏屯田问题发展演变的线索。第一章为道武帝时期的屯田。首先,从部分学者所谓元仪巨鹿屯田事件的辨析入手,通过考证分析认为这只是一次催租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屯田。其次,从十六国以来军队及某些城市制度的大背景下思考,以元仪在五原地区的屯田为切入点,认为此次屯田为民屯性质,其形式是十六国时期某种城市、军营体制的继承与发展。第二章为太武帝时期的屯田。本章主要就北魏历史上非常著名且被学界公认为军屯的刁雍薄骨律镇屯田为研究对象,跳出以往孤立看待此问题的窠臼,在十六国北魏以来大的军事背景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得出了薄骨律镇的屯田仍为民屯的结论,而且是登国九年(394年)元仪在河北五原塞外屯田的精神动机和组织形式的延续与发展。通过前两章的分析,排除了北魏早期存在军屯的情况。第三章为从军屯到民屯的转变。本章主要讨论分析早期民屯的消亡以及后期军屯和新式民屯兴起的原因。首先分析军屯兴起的原因,一方面是士兵社会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是军队主体由少数民族到汉族、兵种由骑兵到步兵等一系列演变,均为军屯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其次分析早期民屯的归向,认为随着孝文帝时期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尤其是均田制和三长制的实施,在解决流民问题和土地资源重新分配问题的前提下,早期民屯耕作的主体——无业流民,随着历史的发展演变以某种形式融入到了后期兴起的军屯当中。第四章为孝文帝及其以后的屯田。本章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北魏后期军屯的劳作主体,通过宏观的概述和对各军屯事例的具体分析认为北魏历史上的军屯耕作并非是由世袭职业兵承担,而是由番役制度下服役的番役兵承担;二是就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屯田建议的重新考释,认为李彪所议行之民屯是由各州郡杂户中所取“十分之一”组成之“屯户”,在中央司农寺典农署直接管理下进行屯田生产的。且此时的民屯,无论从成员结构还是管理方法上都与早期之民屯有着很大区别。综合以上诸问题,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北魏屯田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先出现民屯、后出现军屯的过程;其二,北魏的民屯分为前后期两个阶段,前期以无业流民为主体,随着时代发展最终融合于军屯。后期起于太和十二年(488年),以被政府严格控制的杂户为主,在身份上较一般民户为低,由司农寺典农署专职管理;其三,北魏中后期兴起且遍布河北、江淮以及河西地区的军屯是由番役制下服兵役的番兵耕种的,作为职业世袭兵的城人并不承担此类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