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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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是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由经营者为用户用无线网络系统提供的以传递信息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协议。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无名合同,《合同法》对该类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以及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都存在其特殊性问题:合同订立过程中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和合理提示义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并非完全适用“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原则;合同终止过程中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及其返还问题。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面对处于强势一方的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移动电信用户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悬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入网协议中,表现非常明显。非正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于这种由多种因素催生而产生非正义格式条款应认定其为无效条款。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以从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典型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探讨移动电信用户的赔偿责任应当着重分析其“合理预见”的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的移动电信用户违约金责任形式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问题。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用户的“逃费换号”行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经营者针对该行为采取的“黑名单”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移动电话号码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具有使用权,用户接受服务的过程仅是使用权暂时转移的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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