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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的公信力越高,国家的法治越健全,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公信力与司法就如同信仰与法律,法律不可没有信仰,司法也不可没有公信力,缺少了公信力的司法难以维护司法权威。目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前提,研究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一种普遍认同感,由司法判断力、司法拘束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构成。本文从法律信仰和司法为民两个方面来认定司法满意度以及评判司法公信力,以“聂树斌案”以及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些问题。在社会实践中司法透明及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存在很大的问题,司法权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也屡见不鲜,司法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本文通过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践行司法为民为目标,对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提高司法效率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大力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和完善法官准入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以践行司法独立,从司法机关内部、检察机关和媒体舆论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道德能力素养两方面提升司法人员法律素养,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