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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事件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医学是一门专业复杂的学科,要想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鉴定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如何客观、公正、专业的认定医疗损害的事实,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块敲门砖。目前,我国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双轨制”并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鉴定标准不统一和重复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和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明确的现象。基于此,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目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现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理论问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对比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同时,概括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后面研究“二元化”的司法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内容是对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目前,我国“二元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比较混乱,实践中,两种鉴定模式冲突不断,鉴定标准不统一和重复鉴定的现象较为常见,同时,鉴定文书格式不统一和内容不规范、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和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监管不到位和立法空白的现象。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先进经验,学习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优势之处,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首先,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其次,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体系进行系统的完善、确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机制和过错追究机制;最后,规范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明确鉴定的范围,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建立差异化的司法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