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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五章,对监听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监听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对监听措施予以制度上的设计。 第一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监听的概念和分类。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监听的含义及内容,所以理论界对监听措施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和分类方法,本文先介绍这些定义和分类,然后对之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详细分析监听的性质。监听是秘密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监听不同于搜查、扣押。在这些问题上学界一直有争议,在此笔者一一介绍,逐个剖析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此外这一部分还论述了监听与窃听的关系。 第二章论述监听的价值冲突与平衡。作为秘密侦查措施监听具有其他常规侦查措施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及时取证方面的作用不可估量。但同时监听由于其秘密性使得其具有天然侵犯公民权利的本性,代表社会公益的监听措施与代表个人利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平衡,为达到平衡,既要赋予监听措施以合法身份,又对其实施进行一定限制。西方各国为达到既控制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目的,在监听的立法上遵循了一系列原则,如比例原则、中立原则、平等原则、适当公开原则等。 第三章是监听的比较法考察。根据所掌握资料,本文将西方各国对监听的立法分为三种模式,即法国模式、德日模式和美意模式。这一章不惜笔墨,对三种模式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法国模式注重控制犯罪,对监听措施限制较少;德日模式追求保障人权,严格控制监听的适用;美意模式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为目的,在监听的制度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既严格又灵活。本章最后对各国立法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几点共通之处和发展趋势。 第四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监听制度的立法现状,长期以来,我国把监听视为国家机密,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宪法和刑诉法中均无监听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监听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而言,监听措施的实施依法无据,违反程序法定原则,缺乏程序制约机制,实践中,监听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