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3年始,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蓬勃发展,主要包括三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公司推出的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推出的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和基金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整体构成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类型的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中新增了不同的主体,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环节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包括销售参与主体缺乏相应的资质;基金销售环节中互联网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虽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一般性的互联网平台却实际参与了一定的基金销售业务;现有的抽奖、回扣、补贴等销售方式,和一味夸大收益率的宣传方式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法律法规。在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现有的监管法规对于信息披露之要求集中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缺少对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披露之要求。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均有所欠缺。应当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内,明确互联网平台在基金销售环节中的法律地位,扩大基金支付结算机构的责任范围,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合格投资者教育。同时扩大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强制信息披露以保证投资者知晓风险并禁止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改,实现保护投资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