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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迅速发展。投资者不再满足于只投资于低息的定期存款,对可能有更高收益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有更大的兴趣。由于市场需求旺盛,商业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发展迅猛。结构性理财产品类型的不断丰富,结构设计的不断多元化,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承诺保证结构性理财的本金与收益,客观上增加了产品的风险程度。然而,商业银行对结构性理财潜在的风险披露得不够,做出的内部风险评定等级不够精准,而且在同行业内不具有可比性。如此,投资者便不能根据内部风险评定等级的评级结果,去判断产品的风险程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研究结构性理财内部风险评定等级的合理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产品风险评定的方法,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本文对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期间登记在中国理财网上,20家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的信息进行了采集,将挂钩标的不同、内部风险评定等级相同、其他产品要素高度相似的产品作为研究对象。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农银私行·如意”系列产品为例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案例产品组挂钩标的的价格与收益率,分别做正态性检验、平稳性检验以及自相关检验,发现所有检验结果都在在1%的水平下显著;再分别计算案例分析中两只产品收益率的Va R值,用以衡量各自的实际风险程度,以此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案例分析的两只产品风险程度并不相同,却有着相同的内部风险评定等级。随后本文对“农银私行·如意”系列中所有产品的Va R值均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内部风险评定等级相同,实际风险程度不同”并不是个别现象。多番查阅20家银行发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信息之后,经过统计与归纳发现,大多数商业银行并没有严格披露相关信息,结构性理财的风险等级信息存在不透明的现象;并且各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的披露口径不同,投资者无法根据商业银行做出的内部风险评定等级进行同业比较,这样的风险评级结果是没有意义的。以上研究均证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定等级存在较为普遍的不合理的现象。本文最后依据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了研究结论,并根据基础数据池的分析结果提出了改进这些不合理现象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