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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是调整国际平等主体之间货物买卖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的纵向规范不同,其是在横向范围内约束、限制、保障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在公约中,一个核心概念便是根本违约,在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公约的其他部分也对根本违约进行了援引,作为一些权利救济的前提,根本违约在公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国内立法中,包括美国、德国、英国及我国等众多国家都借鉴、采纳了公约对根本违约的制度规定。虽然根本违约制度对各国贸易买卖有着重要作用及重大意义,但我国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并不详尽,理解较为浅显,在我国《合同法》中也仅是粗陋规定了根本违约,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类似的术语,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理解与运用的错误、困难。通过对公约相关条款的理论构建基础的研究,反思国内立法对根本违约误读与缺憾,以及对公约起草及相关文献的借鉴,本文对CISG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参考国内外各学派、学者的优秀观点,进一步探讨并解决根本违约在我国国内法的适用问题。在大量考证国际公约、规则、各国国内立法及司法案例的前提下,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根本违约制度:第一章为根本违约的历史沿革。简述根本违约制度的形成发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根本违约制度进行简要阐释,结合公约的根本违约条款的起草历史、法理基础来说明根本违约的制度价值,从而形成对根本违约制度整体上的了解,为下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解析。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约事实、实质性损害、可预见性,这三点对判定及分析根本违约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为根本违约的体系解释。在本章中,笔者将根本违约置于公约的违约救济体系中,论述了根本违约与不同的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并讨论了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救济途径。第四章为不同的违约形式与根本违约的关系。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迟延履行和货物瑕疵等违约形式与根本违约的关系的探讨,更进一步的理解根本违约制度。第五章为CISG根本违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通过对根本违约制度现状的研究,结合我国相关理论及实践情况,探讨中国合同法能否借鉴其他法域中的相关规则,并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