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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为综合所得税制。相较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了分配,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的原则。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开始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在个人所得的划分上确定了综合所得,在费用扣除的设计上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以代扣代缴为主,征管中普遍存在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不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直接接触较少的现象,现行征管体系很难完成对综合所得税的征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变革,将传统的“人管户”模式转变为信息管税,能够更好的完成税制改革后的征管工作,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加完善。从理论层面来说,信息管税的优势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被赋予了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项功能,作为基础环节,征管是否具有高效性和公平性,决定了税制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个税征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税收流失、税收公平性缺失、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信息管税,加强信息甄别和信息传递,加强风险管理建设。从现实层面来说,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能大大减少税务人员工作量,方便税务人员识别各项税收风险,降低税务稽查的错误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针对税制改革的大背景和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本文研究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信息管税系统,将二者相结合,建立了新的个税信息管税体系。文章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一章介绍了文章中涉及的基础概念和所用到的理论知识,分析了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及个税征管中征纳双方的博弈,指出了信息管税在监控税源、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遵从度上的重要性;第二章从立法层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以小见大,以湖北省为例,分析了目前我国信息管税系统在个税征管中的运用情况,将湖北省的自然人涉税信息管理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与专项附加扣除相结合,指出了目前的信息管税体系在个税征管中会遇到的问题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对信息管税系统的新要求;第三章为国际比较与借鉴,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自然人涉税信息管理以及税收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了比较,并与我国现实情况进行对比,总结了适合我国的国际经验;第四章对全文的研究做出总结,提出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下信息管税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对后续的实施措施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提出了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各地税务机关都有自己的征管信息系统,信息化水平也各不相同,大部分征管信息系统仅与公安机关、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联网。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着立法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对个人涉税信息掌握不够充分,不能准确核实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不能全面监控个人收入来源;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严重的问题。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税系统,确保个税改革成果的落实,本文建议依照统筹规划、技术与管理并重、持续共同发展、服务、保密的五项原则,将系统的建设目标明确为通过对个人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运用,提升税务机关征管效率,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建设全国联网的税务数据处理系统,对涉税数据进行共享和初步筛查,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识别、评估、推送税收风险。在配套制度的完善上,建立司法保障体系,完善自然人纳税人管理以及涉税信息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现金管制,细化现金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的个人信用等级制度,联合社会其他部门对税务失信人员进行惩治;建立纳税人隐私保护制度,从工作人员泄密和网络安全隐患两方面制定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