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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以及整个20世纪直至现在,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就是刑罚轻缓化,而罚金刑是刑罚轻缓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刑罚轻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在刑法典中规定出科学合理的罚金刑制度,是刑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罚金刑数额是罚金刑的生命,有关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无可厚非地成为罚金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刑罚理论为指导,对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探索出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制度的途径。本文共分为五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罚金刑的基本理论予以概述。首先阐述了罚金刑的概念,通过中外刑法学者对罚金刑概念的不同界定,总结出了罚金刑的概念;其次探讨了罚金刑的本质;然后考察了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的独特功能,即剥夺功能、改造功能、威慑功能。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罚金刑数额的含义和立法原则。罚金刑数额是罚金刑的生命,对罚金刑数额进行研究有助于罚金刑立法上的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原则是在立法上科学合理的规定罚金刑数额的刑罚理性原则,具体包括罚金数额的明确性原则、罚金数额的相对平等原则、罚金数额的相称性原则、罚金数额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原则、罚金数额与通货膨胀相适应原则。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形式。首先考察了国外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形式,指出了我国现有罚金刑数额立法形式的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形式的理想化建议;然后指出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形式与适用方式的关系,分析了在罚金刑的不同适用方式下,如何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以使罚金刑承担刑事责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罚金刑数额的裁量。首先研究了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通过对罚金刑数额裁量原则的不同立法例进行比较,认为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罚金刑数额,并以犯罪情节为主、以经济状况为辅;其次研究了罚金刑数额与主刑的对应问题,不能将二者绝对的、机械化的对应;最后研究了罚金刑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并罚问题。本文第五部分对特殊主体的罚金刑数额问题进行了讨论,因篇幅有限,仅探讨了对单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累犯如何确定罚金刑的数额。首先分析了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形式和裁量原则,提出了对单位犯罪应确定明确的罚金数额,并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和单位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罚金数额;其次指出了我国刑法应明确对何种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罚金刑以及如何适用;最后分析了累犯的罚金刑数额裁量问题。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其判处罚金刑时也应从重。